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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
发布日期:2017-01-22共阅3076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化方针和发展目标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瓶标委)是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领导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瓶标委及其秘书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三条  瓶标委是全国性的从事气瓶标准化的工作组织,负责气瓶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归口工作,具体承担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充装使用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含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审查、宣贯、解释、资料编辑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瓶标委由气瓶行业有关的设计、制造、监督、检验、使用和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从事气瓶方面工作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政府主管部门代表组成。

第五条  瓶标委设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人。

  瓶标委的常设机构为瓶标委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

  根据需要,瓶标委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聘任。

第六条 瓶标委委员应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由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审查确定,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聘任。

  委员任期五年,可连聘或连任。委员享有表决权和获得有关标准资料、文件及信息等权力。

  委员在任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者,瓶标委可提请有关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重新聘任。

第七条  瓶标委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应承认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单位委员以气瓶制造商为主,其他有关的使用单位、监督和检验机构等也可提出申请。单位委员派法人代表或技术总负责人或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与瓶标委保持联系。根据瓶标委会议内容,可适当邀请部分单位委员列席瓶标委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标准起草组,并为标准实验验证工作提供支持。单位委员有权获得瓶标委文件资料及信息,但无表决权。单位委员应每年向瓶标委交纳会费,交费办法另行规定。单位委员代表应由有关部门推荐,经审查确定,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聘任。

第八条 单位委员每年应向瓶标委交纳会费,交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瓶标委秘书处设在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秘书处所在单位负责委派专职秘书和其他工作人员,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金支持,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专职秘书若干人。

  秘书处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负责处理瓶标委的日常工作,执行瓶标委的各项决议。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瓶标委可建立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分委会是瓶标委下设的一级工作组织,受瓶标委的领导,负责其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分委会的职责与工作范围、人员组成、秘书处的设置,以及工作程序等,由分委会提出,经瓶标委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分委会的主任委员,由瓶标委委员或特聘顾问担任,瓶标委派联络秘书负责与分委会联络。分委会下设秘书处。分委会及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分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受瓶标委委托负责管理秘书处的行政工作,委派秘书长及专职秘书,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金支持。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瓶标委可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对负责归口的标准组建标准工作组,标准工作组主要负责具体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工作,标准解释以及有关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委会可成立标准工作组,负责归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标准制修订任务和专项工作完成后,工作组即行撤消。对综合性标准,由瓶标委协调各分委会的工作,或委派专人代表瓶标委协调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在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关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并负责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关于标准制修订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根据国内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要,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表,负责提出本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审查及宣贯、培训和解释等工作。根据需要,瓶标委可负责组织制定并发布本专业的指导性技术文件及标准案例,作为参考性的技术规则。

第十七条 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送审稿等的审查工作,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审查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收集对已颁布标准的意见,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和对做出贡献的标准化工作人员予以奖励的建议。

第十九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58等)及各国气瓶标准化组织对口的标准化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表态,跟踪国际标准的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开展国际标准化技术交流等。

第二十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本专业标准的外文翻译和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有义务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二十二条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基础上,瓶标委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的标准化工作,接受省、地(市)和有关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审查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承担气瓶专业范围内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参加技术委员会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参加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对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在审查标准和讨论工作时,可以自由申述见解,并可保留意见。

第二十六条 索取和借阅技术委员会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参加气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或技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试验、检测、研究、技术咨询与评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加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时回复标准函审意见和技术委员会或秘书处的其它征询性函件。

第二十九条 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时,要事先请假。

第三十条 认真、按时完成技术委员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瓶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本专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分别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经协调批准后,列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瓶标委负责组织计划的实施,并指导和督促分委会、标准工作组或项目负责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标准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在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全体委员审查(会审或函审)。由标准项目负责单位根据收集的审查意见,综合分析修改后,提出标准报批稿。

  秘书处应在审查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规定投票时间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其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调一致。标准需经全体瓶标委委员或有关分委会的全体委员表决,标准必须获得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和全体单位委员人数一半以上的赞成票,方可通过(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赞成计票),并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根据其论证材料,经分析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五条 对于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瓶标委秘书处。

  标准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进行标准格式复核,正、副秘书长签字后,送正、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审核签字完成后的标准报批稿方可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三十七条 受瓶标委的委托,分委会可承担本专业范围的标准报批稿的审查工作,审查程序可参照上述程序。分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应送瓶标委秘书处,并按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瓶标委对分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或进行修改。

第三十八条 由瓶标委归口的标准,其批准发布后的解释权归属瓶标委。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九条 瓶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四十条 瓶标委的经费来源如下: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补助费;

2)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3)委员、单位委员缴纳的会费;

4)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收入;

5)有关方面提供的资助;

第四十一条 瓶标委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议等活动经费;

2)资料费、复印费;

3)标准制修订补助;

4)标准研究费用;

5)标准化相关工作中必要的劳务费;

6)标准编写审查费;

7)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

第四十二条 瓶标委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瓶标委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按秘书处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全体委员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瓶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可与审查标准、讨论计划结合进行),进行工作总结、讨论部署工作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瓶标委应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副秘书长联席工作会议,必要时请分委会负责人参加,会议情况通报各委员。

第四十四条 为确保瓶标委工作开展和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的质量及进度,对全体委员(含单位委员)提出下列要求:

1)全体委员应积极参加瓶标委的工作,按时参加瓶标委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对不履行职责,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者,由秘书处提出报告,经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改聘;

2)要求委员返回的结论性意见,应按时返回。凡两次无故不返回意见者,由秘书处发给劝请注意通知,三次不返回意见又不说明原因者,由秘书处提出报告,经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改聘。

第四十五条 瓶标委的代号为SAC/TC31。瓶标委的英文全称为“China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 on Gas Cylinders”,英文缩写为“CSCGC”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需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瓶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液化石油气瓶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全称为: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液化石油气瓶分委员会。Subcommitte 3 on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cylinders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31 on Gas Cylinders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缩写:SAC/TC31/SC3Liquefied Petroleum Gas cylinders)

第二条 根据《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液化石油气瓶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是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下设机构,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分委员会由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科研设计、检测、使用管理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是负责制、修订、审查和验证有关液化石油气钢瓶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分委员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负责向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化工作的计划,技术措施及实施方案。

第七条 根据批准的计划,组织制订、修订、审查和验证液化石油气钢瓶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 承担液化石油气钢瓶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收集对标准的反馈意见,开展有关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方面的技术咨询,接受钢瓶制造企业委托,承担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审查、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组织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考察等活动。

第九条 通过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加强与ISO/TC58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联系,并承担其委托的技术业务工作,积极参加国际的学术、技术专业交流。

第十条 筹建全国液化石油气钢瓶行业标准网的工作,加强行业内的信息组和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承担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托的与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分委会由若2530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正、副秘书长各一名。

第十三条 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阶段性的专业组,组织完成分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完成后,专业组即行撤销。

第十四条 分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推荐,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报国家标准化技术管理委员会批准聘任,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连聘可以连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正、副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也受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其日常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参加分委员会会议,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参加分委员会活动,对分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在审查标准和讨论工作时,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并允许保留意见。

第十八条 积极准时参加分委员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提前请假。

第十九条 认真完成分委员会交给的各项工作,按时回复分委员会或秘书处的征询性函件。

第二十条 经分委员会批准可代表分委员会参加国内外有关专业技术、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五章  工作程序、经费

第二十一条 分委员会提出液化石油气钢瓶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项目的建议,报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列入国家标准的制订、修订计划,抄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所下达的计划,组织标准编写组,组织标准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标准编写组提出标准草案,报分委员会,经审查后,整理为标准送审稿报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未经分委员会审查的标准不得上报。

  审查标准一般采用会议或函审形式,由秘书处提出建议,主任委员决定。必要时可进行。

  秘书处一般应在会审前一个月或函审前两个月将标准草案分别送分委员会全体委员,审查标准时,应依据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并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凡未出席会议或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均作同意论。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

  函审有秘书处负责组织,会同标准起草工作组共同处理函审意见并提出函审结论,函审结论经秘书长审核后提交主任委员审定通过。由标准起草工作组按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上报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分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研究、检查、布置有关标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审查标准,总结工作,会议要有书面材料上报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抄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分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拨给的标准制订、修订补助费、标准化活动经费、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有关单位赞助等。

第二十六条 分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资料费、制订、修订标准会议费、标准编审费和秘书处日常办公经费。经费使用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订权属本分委员会,但修改后须报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液化石油气瓶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以通过,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液化石油气瓶分委员会

       2003820日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液化石油气钢瓶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全称为: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液化石油气钢瓶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性质:本委员会是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液化石油气钢瓶和行业管理工作,工作对象主要是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其零配件生产、科研、检测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委员会宗旨:遵守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章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钢瓶企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和推进行业的技术进步,促进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国家建设部城建司、国家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行业经济政策和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事项;

  (二)开展对国内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经营管理的调查,研究分析行业的发展方向及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制定发展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行业在经营管理、政治思想工作、科研、设计、工艺以及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四)组织宣贯国家标准,疏通协调相关标准,推进行的标准化工作;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国内外有关钢瓶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的交流活动;

  (五)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推动国际4质量认证工作,促进行业与国际接轨;

  (六)组织产品推介活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产品出口,积极协助企业开拓市场;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的纠纷;

  (八)承办政府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九)其他依法律、法规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钢瓶企业会员

第七条 原液化石油气钢瓶专业委员会的会员拥护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章程及本委员会细则,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提出书面申请,经钢瓶专业委员会同意,报请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批准,均可成为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会员。

第八条 入会的程序

  (一)向钢瓶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批准;

  (三)发给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会中证书及相关文件。

第九条 钢瓶企业会员的权利(除协会会员权利外):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委员会的各种服务;

  (四)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委员会细则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钢瓶企业会员的义务(除协会会员权利外):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五)承担并做好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六)其他依本细则应尽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章程和本细则的行为,经委员会报请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批准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钢瓶企业会员代表大会,钢瓶企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委员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设执行委员会,执委会是钢瓶企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委会由行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和主要企业的负责人组成。具体人选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由钢瓶企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若有人事变动,执行委员单位可提出更换执行委员人选,经主任会议同意,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和执行委员若干名。

  对于热心于钢瓶行业,并做出积极贡献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经委员会批准,聘为顾问。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计划设立技术咨询、事故促裁、地区分会等机构。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钢瓶企业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钢瓶企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钢瓶企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经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办公室副主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解释委员会细则;

  (十)决定有关行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执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主任委员任命办公室主任,任期四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钢瓶企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二)检查钢瓶企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公室副主任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代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收取钢瓶企业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按照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收取钢瓶企业会员会费。

  钢瓶企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当选为执行委员会即就缴纳当年会费,以后每年5月以前缴纳当年会费。

  收款单位名称:全国液化石油气瓶标准化技术分委员会

  开户银行:北京市工商银行百万庄支行

  账  号:0200001409024905253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钢瓶企业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办理。办公室每年度向执委会、每四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委员会细则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钢瓶企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细则,须在钢瓶企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钢瓶企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指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钢瓶企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委员会。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GAS ASSOCIATION"缩写为"CGA"

  第二条 协会性质:以建设部为上级主管单位,以中国城市燃气企业为主体及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民间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加速燃气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建设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协会会徽以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GA"和红色火焰为中心,四周环以协会中英文全称组成的兰色方形图案。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燃气行业经济政策和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事项;

  (二) 开展对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经营管理的调

 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发展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

  (三) 总结、交流和推广燃气行业在经营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科研、设计、施工以及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四) 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有关燃气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燃气器具产品的展评、推广和技术交流:

  (五) 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六) 编辑出版协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七) 代表中国燃气行业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发展与国外燃气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举办国际燃气研讨会,国际燃气技术设备展览会;

  (八)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

  (九)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十) 其他依法律、法规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燃气及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能够履行会员义务:

  (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的地方性燃气协会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也可采用书面表决通过)

  (三) 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及相关文件;

  (四) 通过协会会刊发布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活动;

  (三) 优先享受协会的各种服务;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其他依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 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材料,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有关重大问题;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单位名额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当选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若有人事变动,理事单位可提出更换理事人选,报秘书处备案。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

  对于热心于燃气事业,并做出积极贡献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为顾问、名誉理事。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科学技术委员会、燃气具专业委员会、企业管理委员会、信息工作委员会、产品管理委员会、液化石油气钢专业委员会和人才培训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解释协会章程;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办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11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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