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1003-2004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Gas Cylinder Design Documents Appraisal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 月 日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气瓶,其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鉴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气瓶设计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审查。
第四条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承担。
第五条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工作应当在气瓶制造前进行,气瓶制造单位不得将未经鉴定或者鉴定未通过的气瓶设计文件用于制造。
第六条 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对于正在申请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并且在有效期内,则可以申请气瓶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的技术要求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的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气瓶设计超出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范围的,可以依据经评审的企业标准。
境外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的技术要求依据我国认可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 鉴定内容和要点
第九条 鉴定机构应当本着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根据所鉴定气瓶的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见附件1)进行气瓶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条 已通过鉴定的气瓶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其修改的内容在规定的范围内(见在附件2),应当视为新设计,需要按照新设计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当气瓶设计文件的修改内容不在规定的范围时,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修改说明,由鉴定机构做出书面批复,否则应当将原设计文件以及变更后的设计文件报鉴定机构复核,其原设计文件作废,由鉴定机构存档备查。
对阀门及安全附件的选配,由气瓶制造单位根据有关气瓶标准及用户要求确定瓶阀型号、安全附件类型及厂家,并对选配的正确性负责。当需要变更原设计文件中已确定的瓶阀型号及安全附件类型时,应当向原鉴定机构书面通报。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一条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气瓶制造前,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出气瓶设计文件鉴定书面申请,填写《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见附件3),并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及有关设计特殊要求的政府批准文件;
(二)设计审批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气瓶设计任务书;
(四)气瓶设计图样(提交的图样必须由计算机绘图,总图和瓶体图的幅面应等于或者大于A2);
(五)设计计算书(当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应力分析设计时,还应当提供气瓶有限元应力分析报告);
(六)设计说明书;
(七)标准化审查报告;
(八)使用说明书;
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瓶或者气瓶设计超出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范围时,应当提供经评审的企业标准;对瓶内介质超出《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范围的气瓶,应当提供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气体标准或者由气体供应商提供的包含气瓶设计所需的气体物性参数等基本信息的正式技术文件。
气瓶设计文件的内容至少包括附件4所列内容。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及鉴定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意见,并将其中一份返回申请单位。鉴定机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比较复杂的设计不应当超过30个工作日)完成鉴定工作,并且向申请单位出具《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见附件6)。鉴定中发现问题,鉴定机构可以向申请单位先出具《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见附件5),申请单位修改后,再出具《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意见如下:
(一)修改设计。
气瓶设计中个别地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鉴定人员应当指出需要修改的内容,申请单位对其设计进行修改,并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对设计修改部分重新进行鉴定。
(二)鉴定通过。
气瓶设计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可以按照该设计进行制造。
(三)鉴定未通过。
气瓶设计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该设计被彻底否定,鉴定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鉴定机构向申请单位出具《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的同时,在所鉴定的总图、主要受压部件图、气瓶设计任务书、设计计算书、有限元应力分析报告(必要时)、设计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设计文件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的结论页必须有鉴定、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鉴定机构印章。
第十六条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由符合第二十条要求的鉴定人员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一般人数不得少于3名。鉴定机构应当将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的文件资料存档一份备查,予以记载(见附件7),并且保存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有关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名称变更时,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出更名的申请。经核实后,鉴定机构在更名后的设计文件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第四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人员的管理,定期对鉴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检查鉴定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鉴定失职行为,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所出具的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从事鉴定工作:
(一)保证鉴定人员技术力量充足,能够满足鉴定工作需要;
(二)按时完成鉴定工作,不影响制造或者耽误产品出厂;
(三)保证鉴定质量,鉴定通过的气瓶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标准要求;
(四)严格按本规则要求对气瓶设计文件进行鉴定;
(五)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 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至少有3名设计文件鉴定人员,鉴定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气瓶设计鉴定经验,并且按有关规定取得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做好鉴定的各项工作记录,确保工作质量,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鉴定意见。对气瓶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予以保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鉴定过程中,申请单位与鉴定机构发生争议或者申请单位发现鉴定机构及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时,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当每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工作情况(包括通过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的制造单位名单和气瓶型号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施行
附件1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

附件2
气瓶设计文件修改范围
一、以下情况视为新设计:
(一)改变设计壁厚;
(二)改变瓶体材料牌号;
(三)改变气瓶瓶体结构、形状。
二、以下情况也视为新设计:
(一)同一名义壁厚,公称工作压力的变动超过两档;
(二)同一设计(相同壁厚、相同直径、相同压力)的公称容积变动范围超过一个容积系列,对中容积及大容积系列,长度增加超过50%(12L以下为小容积系列、12-100L为中容积系列、大于100L为大容积系列);
(三)改变瓶口螺纹形式,由内螺纹改为外螺纹或相反;
(四)改变端部形状;
(五)改变出口尺寸;
(六)改变无缝气瓶的制造工艺;
(七)改变阀座、塞座等开孔尺寸,由小开孔改为大开孔(此种改变应重新进行开孔补强计算);
(八)改变焊接气瓶的开孔位置;
(九)改变低温气瓶的绝热材料及绝热方式;
(十)有关气瓶标准中明确规定为新设计的其他变更。
附件3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附件4
气瓶设计文件的内容
一、一般设计文件的内容
(一)设计任务书
至少应当包括任务来源、任务要求、设计依据的标准、法规和用户提供的有关标准及技术参数、产品用途及使用范围、主要技术参数、产品结构型式的概述、设计文件种类(六种)、承担单位、完成时间等。
(二)设计计算书
至少应当包括设计计算的目的及依据、计算参数、设计结构(含简图)、材料的选取、热处理要求(无缝气瓶)、设计壁厚计算、刚度计算(必要时)、容积计算、重量计算(无缝气瓶)、最大充装量计算(焊接气瓶)、最小爆破压力计算、开孔补强计算(焊接气瓶)、安全泄放量计算(必要时)、内胆强度计算(缠绕气瓶、低温气瓶)、缠绕层计算(缠绕气瓶)、丙酮充装量计算(乙炔瓶)、最大乙炔量计算(乙炔瓶)、有限元应力分析计算以及产品标准上要求的其他计算等。各部分计算应列出详细计算过程,对同一设计中不同规格的计算不应省略。
(三)设计说明书
至少应当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参数、结构、材料的选择、设计计算说明、结构说明、阀门及安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四)标准化审查报告
至少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和用途、引用标准和规范列表、产品图样和设计文件的质量水平、标准化程度、标准化审查的综合评价和结论等。
(五)使用说明书
至少应当包括产品简介、设计标准、结构与性能、产品使用说明(包括气体性质、充装、运输、储存、定期检验、漆色和字样及其他需要向用户说明的内容)。
(六)设计图样
至少应当包括设计总图、主要零部件图,其中应包括技术参数表、技术要求、钢印标记(含制造厂代号)等内容。技术参数表中应详列介质名称及所配阀门和安全附件。
二、有限元应力分析报告的内容
(一)无缝气瓶底型分析及LPG车用钢瓶方开孔有限元分析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对所用分析软件的说明(所用国内、外软件应是公认的商品化通用或者专用工程计算软件,并能满足以下计算的需要);
2.结构尺寸参数(瓶底结构尺寸、开孔尺寸等);
3.计算模型(计算区域、单元类型、材料参数、网格类型及划分、载荷条件、位移边界条件);
4.计算结果,包括在载荷下计算区域内的应力情况(包括彩色应力等值线图);
5.计算分析(根据不同气瓶的规范要求对计算结果的分析、数据整理和计算结果评定)、结论。
(二)复合气瓶缠绕层有限元分析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对所用分析软件的说明(所用国内、外软件应是公认的商品化通用或者专用工程计算软件,并能满足以下计算的需要);
2.结构尺寸;
3.计算模型,包括内胆、复合层材料的性能参数、计算区域、载荷条件(零压力、工作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和最高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预应力压力、设计最小爆破压力)、位移边界条件(含耦合或者接触情况)、单元类型、网格划分等;
4.计算过程(载荷的施加过程及使用的计算方法);
5.计算结果,包括在各种载荷下计算区域内的应力情况(包括彩色应力等值线图);
6.计算分析(根据不同气瓶的规范要求对计算结果的分析、数据整理和计算结果评定)、结论。
附录5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意见书
编号:

附件6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编号:

附件7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
